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10月30日公布的2005年第53号公告,每个月进出口货物所征收货物税率所合用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沐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简称中行折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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